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

(二)将不得归档的材料归档的;

(三)没有实行集中管理,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和提供利用的;

(七)违反规定不进行档案登记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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