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保管人事档案。人力资源、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保管人事档案。

其他组织应当对涉及单位职工个人利益、具有凭证作用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妥善保管和集中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寄存、托管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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