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三)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五)引发火灾的人、起火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警的;
(六)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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