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危险部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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