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在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视违法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至300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