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南勐河河道及其流域内水工程保护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河道堤防堤脚线以外10米以内为堤防保护范围,历史最高水位线以外15米以内为无堤防的自然河堤保护范围;

(二)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内为库区管理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500米以内为植被保护区,水库坝区建筑物边缘线向外30米至100米以内、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以内为坝区保护范围;

(三)水电站、水闸、泵站机房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边缘线向外50米以内;

(四)重点渠道堤脚线以外5米以内为渠道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