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施工活动的,应当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四)在公路主干道上开口新修延伸路线的。
自治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施工活动损毁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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