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经批准在湿地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向县(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缴纳湿地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验收不合格又不治理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用缴纳的保证金组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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