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重要湿地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发房地产项目;

(二)建设工业项目;

(三)围湖造田,围网(网箱)养殖,围(开)垦湿地,擅自采挖泥碳;

(四)使用燃油机动船或者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进行捕捞作业;

(五)使用虾笼、“迷魂阵”、爆炸钩、岸滩小拉网等方式捕捞鱼虾;

(六)采取毒鱼、电鱼、炸鱼等有害方法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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