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3 规划与治理Article 14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