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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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游览、观赏、休憩等功能,有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向公众开放、游园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场所。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儿童公园、动物园、游乐公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他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80%。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公园出入口、主要游览道路、主要景点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园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禁止设置游乐、康体等设施。
残疾人、现役军人、老年人、儿童、学生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门票优惠。
公园内经营场所设置门头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树木、山石上攀爬、涂写、刻划、吊挂、晾晒、张贴;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四)在禁止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非游泳区游泳、非垂钓区垂钓、非宿营区宿营;
(六)取土采石,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和树木;
(七)焚烧杂物,倾倒污物、污水;
(八)捕捉、恐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九)其他损害公园环境、设施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等工作;
(二)保持公园园容整洁、美观,设备设施完好;
(三)合理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安全警示等标识;
(四)建立动植物保护工作机制,健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公示公园门票价格、优惠办法和开放时间;
(六)在公园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设置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简介;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园内治安管理、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应购门票价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