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工会应当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的具体事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业务部门的人员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参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3—7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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