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告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拒绝、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所提意见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改正或不答复的;
(六)对举报人员、监督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