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专项发展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编制对象,是总体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一般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下列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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