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烧山开垦、烧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干流以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垦、打井、取土、采砂和采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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