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和自助烧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餐厨废弃物倒入公共厕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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