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安全管理Article 23In force大型群众性活动取消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原举办活动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以外,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日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证件。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