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Article 33Amended〔研发基地〕省人民政府应当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统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资源,建设重大项目、重大产品的研发试验基地,增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能力。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