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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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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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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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决算;
(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五)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三)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自治区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情况;
(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重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