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

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作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非科普活动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及时在原址重新建设。易址重建的,应当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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