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保护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相关部门及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
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过论证会、听证会等程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