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为民族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建乡的民族公民。

民族乡的建立、合并、撤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