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Article 23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少数民族公民较集中的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民族学校、幼儿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对承担少数民族教育任务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帮助民族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