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收、招聘、录用少数民族人员时,应当尊重其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不得以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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