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将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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