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储备、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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