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和火险戒严期,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视其情节,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天然林和封山育林区砍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区狩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猎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放牧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损失的责令赔偿;

(四)砍活树明子、油茶树和木多木衣、杨梅等野生果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建盖房屋、开垦种植和养殖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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