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林业发展基金应当多渠道筹资,专款专用。林业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更新改造资金;

(五)按规定缴纳的绿化费;

(六)其他。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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