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Article 12In force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花鼓灯艺术的创作、演出、比赛和学术交流活动。 花鼓灯艺术演出团体应当重视花鼓灯节(剧)目的创作,提高演出质量和艺术品位,加强花鼓灯艺术在国内、国际间的交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花鼓灯艺术活动,支持花鼓灯艺术团体的经营性演出。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