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单位、个人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严禁无证采伐。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需要采伐本单位所有林木,应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公民采伐自用材。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灾材、伐区剩余物、困山材、间伐材的砍伐,按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按照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需要采伐的林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伐及迹地更新计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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