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捕,或者对不应当逮捕的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

(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

(四)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漏捕、漏诉的;

(五)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抗诉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办案期限或者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

(八)复查申诉案件故意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因过失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于侦查、审判、监管、看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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