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乡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发出暂停建设通知,并组织评估论证,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对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告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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