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