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
尚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镇、街道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镇、街道农民集体;属于村或者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主体登记为相应的农民集体。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