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拆除的情形,除《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各项:

(一)擅自占用河道建设经营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所属城乡公共空间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三)擅自在原有建筑上加建非公共使用功能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对既有建筑物安全产生影响无法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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