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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