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以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等控制性内容,并根据管理需要,明确建筑风格、色彩等设计要求。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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