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意见和相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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