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补种,并处砍伐林木每棵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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