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进行建设的,限期恢复原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保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等造成污染和损坏的,限期排除污染,恢复原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拍摄,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地点挖砂、采石、取土的,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八、十一项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进入的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未缴纳款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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