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0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将国家建设项目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Chapter 2审计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九)对竣工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算情况;
(四)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用量情况;
(七)设备、材料的计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项目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二)概算或者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或者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投资以及其他费用计列情况;
(四)设计收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变更工程量的签证是否真实或者符合国家规定
(二)监理收费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一)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审计程序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实施审计。
内审机构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完成后的十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