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支柱产业、基础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的;

(四)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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