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