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窃电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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