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教育、卫生、公安、民政、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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