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存;逾期不交存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逾期不治理或者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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