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仅持勘查许可证开采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勘查、开采的,以及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尚未采出矿产品的,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予以强制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延续、注销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遗失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按规定补办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越层越界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或者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领取采矿许可证后,超过建设和生产规定期限,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擅自印制或者涂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或者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七)不按规定履行资源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擅自闭坑停止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批准设计要求或者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挖滥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