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

(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

(二)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活动;

(三)督促协调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管辖异议,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疑难问题;

(五)研究处理上级机关督促查处的违法建设事项;

(六)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样式,并规范执法程序。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督促当地查处机关立即查处,并将情况定期通报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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