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查处机关和其他承担协助查处义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场配合查处的。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或者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给予相关政策性扶持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偿、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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