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查处机关难以认定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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